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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世航有限公司等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2)
www.110.com 2010-07-10 13:41

 

二○○二年二月,世航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职员何建明以该办事处项目经理的身份,参与了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LNG项目货运代理合同的投标。但其交付招标代理公司高新区进出口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单位名称为世航船务集团(WORLD SHIPPING GROUP LIMITED)。在标书第一章“世航船务集团介绍”的内容中,仅称该公司是国际性的专业运输物流、货运代理集团公司,目前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天津、青岛、厦门、香港等地设有办事处,其中北京办事处的地址为北京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901室,即世航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住址。在标书第二章“资质证明和推荐信”的内容中,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为世航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其推荐信中的被荐单位亦为世航船务公司。大庆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王兆伟以世航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项目部职员的身份参与了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以投标业务负责人身份签署了投标单位的运费参考报价单,何建明、王兆伟在使用上述身份的往来文件中均使用天头注有“WORLD SHIPPING GROUP LIMITED”的单位专用信笺。其发出的传真件上的发文单位注明为WORLD SHIPPING BEIJING。该项目的投标时间为二○○二年八月,上述投标人因故未能中标。在整个招投标商务活动中投标方的代理人何建明、王兆伟从未向招标方代理人高新区进出口公司提示或说明其任职单位与投标单位称谓和主体存在差异,并有联合投标的法律关系。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高新区进出口公司作为新疆十月拖拉机制造厂[现已被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兼并]的外贸代理商与德国爱立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R24型强力混砂机买卖合同(合同号:HNT—SHY—02),约定以美金271128元(CIF Tianjin)自德方购进R24强力混砂机一套,二○○二年六月底欧洲主要海运港口装货,目的港天津交货。为履行该合同,确保货物到港后的内陆运输,高新区进出口公司即在联系上述LNG项目货运代理合同招投标业务的同时,与世航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何建明、董贯阁等人就世航有限公司代理货物到港后的运输业务进行了磋商。二○○二年八月一日,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传真原件上注明的发文单位名称为WORLD SHIPPING BEIJING,合同书抬头的当事人名称及落款单位名称均为:甲方高新区进出口公司,乙方世航船务有限公司。代表乙方签约的是世航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孟祺,但签名上加盖的条章内容为:For and on behalf of WORLD SHIPPING GROUP LIMITED。该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HNT—SHY—02合同项下货物从天津新港汽车运输至甲方指定合同工厂所在地的全程运输及相关手续(如港口操作、清关、转关、报检、代办保险业务等)。货物名称为混砂机,数量为三件,重量分别为13.2MT、2.5MT、1.03MT,木箱包装,货物金额USD271128.00。货物启运日期为到达新港当日起第五个工作日,运到期限为30天。港口包干费(含换单、提货、验货、关检等)¥3442.95/超大件(三件),汽车运输(天津一新疆米泉工业园)¥60000.00/超大件(三件),保险费¥6188.50,代理费RMB2250.36元。合同另约定: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运、交货,应按合同总值的5%偿付违约金。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于该项目关系重大,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除承运人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之外,还要补偿因丢失引起的损失(货值10%)。合同签订后,董贯阁以世航船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致函(传真件)高新区进出口公司称:关于贵公司 XINGANG到乌鲁木齐米泉工业园区转运费用支付事宜,参考后附我公司如下开户银行及账号资料。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新恒基国际大厦分理处。账号:11484508092001 (人民币),114884508095014(美元),收款人:大庆公司北京分公司。次日高新区进出口公司以电汇方式向上述人民币账户汇款人民币78632.90元。进口货物到港并交付承运人后,承运车辆在312国道甘肃段发生事故,整车驶下路基,造成所载R24强力混砂机碰撞和坠落,损坏严重。事后高新区进出口公司多次致函或派人赴京交涉赔偿事宜,世航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派董贯阁、大庆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王兆伟等人参与谈判。其间上述人员仍在口头和书面上使用中文世航船务有限公司、英文WORLD SHIPPING GROUP LIMITED及WORLD SHIPPIN BEIJIN的单位名称,至世航有限公司就高新区进出口公司的起诉进行答辩前,世航有限公司仍未就合同受托方的主体问题及相关称谓的使用做出澄清或提出辩驳。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就受损的R24强力混砂机目前在国内能否修复及该机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价值损失金额进行鉴定,结论为:1、受损的标的物在国内目前能够修复;2、经现场鉴定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损失金额=标的物修复总费用+维修时的运输装卸费用:138360欧元X1004.23人民币/100欧元+150000=1539453元(人民币)。因鉴定人未能到庭接受质证,经当事人同意及法庭许可,庭前鉴定人就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做出了书面答复。其中对世航有限公司所提鉴定资质、报价币种、运费依据、汇率基准、照片数量等问题的书面答复为: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复印件我们已提交受诉法院;2、机器零配件的许多生产厂商为欧洲国家,故鉴定报告中修复报价采用欧元;3、机器运输、装卸从乌鲁木齐到上海的来回费用根据多个浙江运输企业报价确定;4、由于本报告的鉴定基准日为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按惯例采用鉴定基准日的基准价。5、现场鉴定的全部照片在我所。答复后高新区进出口公司表示接受鉴定人对该公司所提质询的答复,认可鉴定结论。世航有限公司除认可鉴定人资质外对鉴定内容仍坚持异议。大庆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庭审中为证明其收取运输代理费的合同依据,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世航集团指定大庆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在中国大陆的国际货运代理人,负责为世航集团提供海运、内陆运费报价,提供换单、交单、文件服务和货物操作、安排货代操作业务及其他合理的服务项目,代理期一年,代理佣金人民币80000元。该合同由大庆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王兆伟和世航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王彤代表双方签字,同时加盖了大庆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公章和印文内容为:For and on behalf of WORLD SHIPPING GROUP LIMITED的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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