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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民的人身权(3)
www.110.com 2010-07-10 15:26

  关于农民生命权的保护失灵。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中国有俗话说“人命关天”、“好死不如赖活着。”这说明人贵莫如生命。生命权就是人活着的权利,是人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在人权学说中,生命权被称为首要人权,是最高权利,是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若生命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则人类的所有其他权利都不再有什么意义。[15]生命权具体内容有生命安全维护、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改变危及生命的环境。传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被定义为“免于被任意杀害的权利”,这是一种纯刑法上的理解;除此之外,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已经把生命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诸如营养不良、威胁生命的疾病、原子能或武装冲突等对人的生命构成威胁的形式上来。我国法学家对生命权的关注还主要局限在刑法意义上的研究。除此之外,就中国农民生命权的保护失灵来说,目前被法学家忽视的主要有:一是生活贫困和营养不良对农民生命权的危害。[16]二是流行性、传染性、地方性疾病以及其他疾病对农民生命权的危害,尤其是农村卫生医疗体制的滞后和扭曲,使农民看不起病的现实十分突出。[17]三是农村超量农药的使用以及城市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农村对农民生命权的危害。[18]四是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的工业污染对农民生命权的危害。[19]五是没有基本安全保障的危险环境如高空、井下作业对农民、农民工生命权的危害。[20]六是农村基层干部暴力行政对农民生命权的危害;[21]七是城市有关职能部门暴力执法对农民和农民工生命权的危害。[22]

  关于农民人身安全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失灵。人身安全是仅次于生命的重要人身利益。人身安全权是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23]一种系统的解释表明,人身安全为个人提供了独立于人身自由之外的法律主张,这种主张主要针对由私人实施的对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预。 [24]中国的特殊情况在于,除了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所引起的诸如凶杀等暴力事件频繁而危害农民的人身安全外,基层的暴力行政和执法是对农民人身安全的最大侵犯。[25]人身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以及人身不受他人约束、妨碍、强迫和控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就是公民的人身自主权、举止行动的自由权、不受他人支配和控制。[26]人身自由权要求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了普通民法和刑法上所出现的侵犯人身自由权外,中国农民面临人身自由的最大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基层政权暴力行政对农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 [27]二是收容遣送制度对农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28]三是劳教制度对农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29]

  关于农民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失灵。人格是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尊严是人可尊敬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士可杀,不可辱。”这是中国自古以来对人格尊严价值的最好概括。除了普通的民事侵权外,对农民人格尊严权的侵害主要来自基层干部的暴力侵权行为。[30]

  显而易见,本文并不在于纯粹地从民法或刑法的角度论述农民的人身权保护问题。面对农民人身权的侵害,法律似乎不能单独挑起解决农民权利保护失灵的社会问题。我们发现,立足于本学科之专业知识而热衷于开列解决中国问题的“灵丹妙药”,是当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大陷阱。专业的人为分割、视野的屏蔽和局限,已经使学术理论界瞎子摸象了很多年。突破社会科学的人为分割,运用多学科的知识观察社会,应该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的新的关切。根据我们的观察,社会转型期农民人身权保护失灵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国家在单纯追求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同时,情非所愿地对农民的人身权构成了新的威胁;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实践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制度之变革迟缓所造成的冲突诱发了农民人身权保护的滞后;三是政绩和利益双重驱动下的基层政权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暴力倾向直接侵犯农民的人身权;四是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既得利益集团联盟使人身权受损后的农民遭遇权利救济渠道的堵塞和维权空间的窒息。

  三、中央、地方与农民的博弈

  农民人身权的保护失灵是社会转型期中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这种问题的要害在于:相对于社会其他阶层来说,农民的人身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侵害农民人身权利的侵权主体表现为单位、组织和部门的特性;侵权者并未受到法学意义上的应有追究;权利救济成本高、效果差。其结果是社会的正义性下降、民怨指数飚升。

  转型期农民人身权利保护失灵,具有多方面的因素,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央、地方与农民的博弈关系中去寻找部分答案。[31]博弈论是当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传统上博弈论被分为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两大类。在非合作博弈中,参与者只是根据他们的可察觉的自我利益来决策,参与者们无法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或者参与者之间的协议是无法实施的;合作博弈假定参与者之间的协议是有完全约束力并且能够实施的。[32]

  在社会转型时期,中央、地方与农民之间的博弈关系错综复杂。从历时上看,我们试着把中央、地方与农民的博弈分为三种模型:

  第一种可称之为“金字塔模型”,中央位居金字塔的顶端,农民处于金字塔的底部,中间是地方政权。这种模型的特点是中央、地方和农民被严格限定在金字塔的框架内,三方地位极为固化。在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农民群众,只存在自上而下的命令和自下而上的服从关系,可以说不存在严格的博弈关系。只是为了说明中央、地方与农民博弈关系的变迁需要,将此种博弈关系称为“金字塔模型”予以考虑。

  第二种模型可称为“王字形模型”,这是转型期中央、地方与农民博弈关系的理论假说。中央位居“王”字的最上“一横”上,农民处于“王” 字的最下“一横”,地方置于“王”字的中间“一横”上。又因三方都处在一个国家的共同体中,“王”字的中间“一竖”将中央、地方和农民串联在一起。与“金字塔模型”相比,在“王字形模型”中,中央不再完全覆盖和控制地方和农民,地方也不再完全覆盖和控制农民,中央、地方和农民各自获得了相对自主的选择空间,在遵守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也形成了各自的利益需求。这就使三方的博弈成为可能,但这种博弈是失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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