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10 10:59
由被告建设局给付原告周开凤、何浩、孔凡英经济损失29182.80元。
诉讼费3844元,由被告建设局负担1922元,原告周开凤、何浩、孔凡英负担1922元。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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