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人身损害 > 身体权 >
判决理由正当性证明路径
www.110.com 2010-07-10 10:34

  裁判的正当性来源于裁判理由的正当性。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使相关当事人接受和公众认可,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判决理由正当性证明尤显重要。判决理由是联系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的桥梁,是法官与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法律沟通的纽带。

  —、判决理由的构成要素

  不无遗憾,什么是案件的判决理由,其构成要素和范围是什么,至今尚无完全定论。萨尔蒙德指出:“一个先例……乃是一种本身就含有一项原则的司法判决。因此,作为它的权威性要素的根本原则,就往往被称之为判决理由。”他进而指出:“……惟一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原则,乃是那些与其对象直接相关的并且在范围上限制颇严的原则。所有其他的论据,充其量只具有说服性功效,它们并不是真正的判决理由。它们同判决理由不同,因此被人们称之为法官意见或附带意见,亦即顺便陈述的东西。”摩根则将判决理由定义为“司法意见中那些提出了为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的部分,而且适用它们也是裁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所要求。”

  笔者认为,判决理由就是判决说理,一般包括案件事实、法律根据以及两者在法律上的逻辑关系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官运用法律思维与方法,阐明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定、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并对涉案的诉请、抗辩、反驳等予以支持、反对、采纳或驳回所依据的情理、法理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论证,从而使当事人“胜得清楚,败得明白。”正如苏力教授指出的:“司法判决书的最主要功能仍然是社会的,是要为纠纷之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一种导引。”

  二、判决理由正当性的应然特征

  所谓正当性,简单地说就是举出理由以说明某种主张或判决的正当,它是人类理性思维活动的一种基本形式。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包含着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层次的内容。合法性是正当性的表层要求,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而合理性则是正当性的深层要求,属于实质正义的范畴,裁判的法律效力直观的层面来自于合法性,实质上则由判决的合理性所决定。判决理由正当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具有针对性。判决理由对于具体个案来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即法官要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效力等进行评判说理。

  2、具有法理性。判决理由在个案中要对案件适用法律的精神和法理予以必要的解释,补充法律漏洞,解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和合理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在个案解决中确立相关法律规则,通过具体纠纷解决而“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波斯纳语)。

  3、具有倾向性。判决理由针对个案进行析法辩理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即法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观点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4、具有逻辑性。判决理由实际上就是法官展示其得出裁判结果的推理过程。判决理由要讲究逻辑性,要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相互联系,说理要严谨缜密。

  5、具有正义性。判决理由要合法、公正,符合社会正义主流价值观。

  三、判决理由正当性的证明路径

  运用什么样的证明方法才能使裁判的说理得到加强,获得正当性支持,并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呢?笔者认为,结合审判案例,判决理由正当性证明路径主要包括:

  1、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形成判决理由的主要方法。法律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得出未知的判断的过程。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的形成以及判断结果的得出,都需要依赖于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两类。形式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包括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它体现的是一种分析性的思维方法,要求保证逻辑上的正确无误。实质推理是实践理性方法在法律中的运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方法,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法官在判决说理时,一般需运用法律推理为裁判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2、法律解释。这里的法律解释不是单纯的法条解释,而是法律与事实互相寻找、匹配以及结合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一般的案件事实就上升为定案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而普通的法条也上升为裁判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的法律理由的形成就是一个对法律重新解释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没有法律的解释就没有法律的适用。法官在判决说理时,通常要运用法律解释“找法” ,阐明案件适用法律,为判决正当性寻找法律上的支撑。

  3、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漏洞,指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滞后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多义性以及案件事实的复杂性,法律漏洞不可避免,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发现法律漏洞,就应自觉运用法律方法对法律漏洞进行价值判断、补充以及利益衡量,将法官裁判的整个过程充分呈现,以达到判决理由正当性的证明。如案例:2006年8月13日,原告林某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将其尸体运到殡仪馆火化,殡仪馆在未经过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尸体火化,骨灰也未留存。死者家属林某认为交警和殡仪馆构成侵权,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该案法官在判决说理时认为:“虽然法律未对一死者的尸体的法律保护进行明文规定,但根据公民死亡后法律对其人身权益如名誉、肖像、姓名、荣誉、隐私、身份等仍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的情况,本案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将法律对公民身体权的保护延伸到死后对死者尸体的保护。因此,交警和殡仪馆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林某的精神损失。”。该案法官运用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证明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并据此判决支持原告林某的诉请。

  4、日常经验法则的运用。日常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和有关规则。如案例:甲持乙公司提供的供货单结算联前往丙公司结算货款,丙将货款2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甲提出其收款后在公共汽车上提包被割现金被窃,无法归还。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其货款。在该案庭审调查中,法官询问甲是否有到反扒大队做笔录,被窃包在何处等问题时,甲陈述因乙法定代表人不与其同去而至今未到反扒大队做笔录,其将被小偷割开的提包放在公司抽屉,一星期后发现该提包丢失。甲的这种解释明显不符合常理。该案法官在判决说理时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当事人在大额现金被扒窃后,有义务且在心理上也倾向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情经过,尽可能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以摆脱自己的责任。但甲至今未到公安机关陈述案情,又称被窃主要证据——提包一星期后被盗。甲的这种解释明显与常理不符,不能令人信服。甲主张其所收货款被窃缺乏事实根据,理由不充分。”,遂判决甲向乙返还代收货款20000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