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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一、前言

  在九三年的《万民法》2一文里,罗尔斯尝试把正义理论的应用范围从民族国家扩展至国际社会,并首度勾勒出他的国际正义思想的基本轮廓。此后数年间,他又对《万民法》所提出的论点进行了一些补强和修正,并于九九年出版了《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3一书。4 罗尔斯认为,世界和平有赖于一套能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正义原则;唯当世界诸民(peoples)共同接受、公开认可了一套国际正义原则,国际社会才有可能获致永续的稳定与和平。5 在这样的思考逻辑下,他提出了八项国际正义基本原则:(1)世界诸民应互相尊重其各自的独立与自由;(2)应遵守条约与承诺;(3)诸民平等,在具约束力的协议之前一律平等;(4)诸民有互不干预之义务;(5)诸民有自卫的权利,但除了自卫外,没有以任何其它理由鼓动战争之权利;(6)诸民应维护人权(指最基本人权,如生命权、免于被屠杀或奴役之权利等);(7)战争中的行为应遵守某些特定规范;(8)对于那些处于不利境地的低度发展社会,诸民有扶助之义务6.前述八项原则构成了罗尔斯所谓万民法“的主要内容,而他相信,这是最有可能为今日世界诸民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一套国际正义原则。7

  自从《万民法》一文发表以来,罗尔斯的国际正义思想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但令人遗憾的是,他关于“战争的正当性”的论述却一直乏人问津。由于罗尔斯念兹在兹的是世界的永久和平,因此特别关切“战争的正当性”问题;在他的八项原则中,第四、五、六、七项皆与此一课题息息相关,其重要性可见一般。不过,绝大多数评论者却似乎不太关切罗尔斯所关切的战争问题,而影响所至,这方面的评论文字至今仍不多见。

  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罗尔斯关于“战争的正当性”的议论及其现实意涵,并提供一些初步的反省和批评。第二节首先概述罗氏国际正义思想所引起的几项主要争议,及其与本文主题的关联性;第三、四节以“战争的正当性”为轴,分析罗尔斯的基本论点与相关论述;第五、六节则分别针对他在“人道干预”问题上的含糊之处,以及他的“法外国家”概念的适当性,进行一些细部考察与批评;最后在第七节里总结全文。

  二、万民法及其相关争议

  作为一位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强调他的国际正义理论及原则不仅是从自由主义思想所发展出来的,而且称得上是对自由主义的“容忍”(toleration)概念的一项阐释和应用。在此,他所谓的“容忍”有着以下之基本意涵:奉行自由民主制度的人民及其政府,不应该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那些“合宜的”(decent)、“运作有序的”(well- ordered)、未对外侵略、未侵害最基本人权、但却并未采行自由民主制度的人民及其政府,而应该容忍并尊重其存在,视其为地位平等的国际社会成员。而这又意味着,奉行自由民主制度的人民及其政府,应该秉持着平等互惠的态度,与此类非自由民主的人民及其政府合作,共同捍卫一条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国际道德底线8.

  在这样的思考逻辑下,罗尔斯区分了性质不同的五大类国内社会:自由民主社会;合宜的非自由民主社会;仁慈的绝对主义(benevolent absolutisms);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低度发展、负担沉重的社会(burdened societies)9.罗氏认为,前两类社会的人民及其政府,其实都无法容忍那些从事侵略和/或枉顾最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反对侵略行径、维护最基本人权、设法使法外国家变成国际良民,因此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道德公约数10.此外,双方也应能同意对那些低度发展、负担沉重的社会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促使其转变成自由民主或合宜的非自由民主社会11.至于仁慈的绝对主义社会,虽然称不上是合宜的、运作有序的,但只要不变成对外侵略和/或侵害最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就还是可以被容忍的12.从以上简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罗尔斯式的国际社会里,自由民主政权所必须“容忍”的对象似乎十分广泛,不仅必须容忍合宜的非自由民主政权,还必须容忍某些不合宜的非自由民主政权(所谓“仁慈的绝对主义”);除非某个政权变成了对外侵略和/或侵害最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否则便必须予以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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