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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人民政府与牛脸明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1年11月06日
[裁判字号]:(2001)晋行终字第60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岚县人民政府,地址在岚县县城人民路93号。  法定代表人:何玉田,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亮全,岚县轻工总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赵大涌,山西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岚县人民政府,地址在岚县县城人民路93号。
  法定代表人:何玉田,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亮全,岚县轻工总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赵大涌,山西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脸明,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岚县古城乡西村人,原岚县通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山西天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岚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在岚县县城向阳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岚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
  岚县人民政府(下称岚县政府)因牛脸明诉岚县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不服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岚县政府在一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1998年9月15日牛脸明签署的召开股东会《通知》;
  2、1998年9月19日《岚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岚县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4、2000年6月26日岚县工商局企业股《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牛脸明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5、岚县通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崔怀明、韩怀亮、李秀珍等证人证言;
  7、牛脸明交纳资格金证明材料;
  8、2000年5月24日岚县通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行政起诉状》等。
  原审法院收集的证据:
  9、2001年4月19日高奋平、原审法院立案庭《情况说明》。
  岚县政府认为第9号证据在一审庭审时未与证人高奋平当面质证,且其出具的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8号证据中所称1998年12月4日的起诉时间无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立案庭及该庭接待被上诉人牛脸明起诉的承办人员是牛脸明起诉情况的直接证明人,可以出具书面证明,法庭质证时,岚县政府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明的内容,第9号证据应认定为有效证据。第8号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于2000年5月24日曾向本院递交过诉状的事实,对该起诉状中关于牛脸明在1998年12月4日就向原审法院起诉的陈述,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其他证据经法庭质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997年10月,岚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进驻原岚县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矿机公司),指导该企业的改制工作。牛脸明按改制办法参加竞选该公司董事长。1998年4月2日,在工作组主持召开的该公司股东会上牛脸明被选为董事长。1998年4月9日,矿机公司变更为岚县通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通运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工作组的监督下,牛脸明接收了原矿机公司的财产并投入经营。同年9月15日,通运公司决定当月19日由工作组主持召开全体股东会。9月19日,工作组成员张奇峰主持召开了通运公司股东会议,工作组其他成员张德弦、韩永生、李亮全等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工作组组织参加会议的股东对牛脸明进行了信任投票,结果牛脸明的不信任票占多数,工作组宣布罢免牛脸明的董事长职务。据此,工作组又组织股东发出选票,选举新的董事长,并根据投票结果,宣布王旺红当选为通运公司董事长。1998年10月20日,通运公司变更为现岚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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