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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刘玉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6年09月15日
[裁判字号]:(2006)彭法民初字第285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刘玉友(别名刘友),男,生于1969年10月31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村民,住本县高谷镇共和村二组。 原告董延芝,女,生于1926年12月15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
[案例正文]:   原告刘玉友(别名刘友),男,生于1969年10月31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村民,住本县高谷镇共和村二组。
    原告董延芝,女,生于1926年12月15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村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玉凡,男,生于1957年12月30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村民,住址同上。

    被告王天珍,女,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村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顺宝,男,生于1984年4月27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村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保学,男,生于1986年5月9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村民,住址同上。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高谷镇共和村二组。

    代表人董晓林,该组组长。

    第三人刘玉清,女,生于1964年2月12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村民,住本县高谷镇大清村二组。

    原告刘玉友、董延芝与被告刘玉凡、王天珍、刘顺宝、刘保学、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高谷镇共和村二组(下称共和村二组)、第三人刘玉清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次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查明本案可能漏列当事人,遂依法追加王天珍、刘顺宝、刘保学为本案被告,依法通知刘玉清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因此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龙小平、赵亚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于2006年7月4日、9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友、被告刘玉凡、第三人刘玉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董延芝经本院传票传唤,仅参加了7月4日的庭审,9月11日的庭审则无正当理由而未参加;被告王天珍、刘保学、共和村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刘顺宝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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