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牡丹江市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11月30日
[裁判字号]:(2000)八民初字第3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陈大胜,1941年×月×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红房子经营所退休工人,住×××。被告王道智,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红房子经营所集体工人,住×××。原告陈大胜与被告王道
[案例正文]:
原告陈大胜,1941年×月×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红房子经营所退休工人,住×××。
被告王道智,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红房子经营所集体工人,住×××。
原告陈大胜与被告王道智人身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大胜、被告王道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大胜诉称,2000年8月23日17时左右,原告牵着母牛往家走的途中,在距离被告家公牛三、四十米处,被告的公牛一路小跑朝原告而来,当时原告并未在意,等到公牛跑到近处时,原告发现情形不对,要牵牛避开时却为时已晚,被告的牛疯狂地朝原告撞来,将原告撞伤倒地。事后被家人送到八面通林业局职工医院、牡丹江市红旗医院治疗14天,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承担诉讼费等。
被告王道智辩称,事实是原告自己的过错,原告所说与事实相反,当时原告说:“道智,你看我用你的公牛,你有什么错,我是不小心,吃了这个亏,你快点把牛解开,栓在一边的小树上,再去喊人”。当时怕原告以后反口,在陈的腰部留了两道牛绳,想叫人看看,当初为了救人要紧,叫人来把原告送往医院。请法院到红房子经营所调查核实。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23日17时左右,原告牵着自家的母牛往家走的途中,在距离被告家公牛三、四十米处,被告饲养的公牛跑着朝原告而来,原告发现时已不能躲避,被被告饲养的牛顶伤倒地。当即被送往八面通林业局职工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于8月23日转入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于9月7日出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左侧肋骨多根手处骨折、左侧闭合性气胸、前胸壁广泛皮下气肿。住×××。
原告在法庭上出示并宣读了诊断书、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票据、旅差费票据,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当庭宣读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冯锡猛、万志清、李世明的证言笔录、《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大胜被被告王道智饲养的牛顶伤,属特殊侵权,对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的全部责任。被告称是原告的母牛用其公牛时造成的伤害,但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人15天的护理费的请求,根据(2000)牡中法医鉴字第264号《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的鉴定结论,应保护一人14天的护理费。原告对交通费的请求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的请求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道智赔偿原告陈大胜医药费6120.31元护理人员工资140元(日10元×14天)、伙食补助费420元(日15元×14天×2人)、旅差费566.42元,合计7246.73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299.87元,调查费用300元,法医鉴定费用1000元,由被告王道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审判长 李兆俊
审判员 薛志
审判员 胡艳梅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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