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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亮诉庞海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农垦绥化农垦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01月15日
[裁判字号]:(2000)绥民初字第670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陈文亮,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委托代理人陈养才,1943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被告庞海荣,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委
[案例正文]:
原告陈文亮,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

委托代理人陈养才,1943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

被告庞海荣,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

委托代理人胡彦鹏,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

委托代理人郭景霞,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

原告陈文亮与被告庞海荣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亮因事外出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养才,被告庞海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彦、郭景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文亮诉称,今年4月25日,我与刘志霞口头协议,将我的40平方米住房租给刘志霞居住,每月租金40元。协议之后刘搬进了我的住房,双方履行了承诺。于7月25日被告庞海荣的爱人郭景芳来到刘志霞的住处,随后被告来找郭景芳,二人发生争吵,被告借故将原告房屋前窗玻璃砸坏2块之后,被告与爱人郭景芳回自己家。约二小时后,被告爱人郭景芳又来到刘志霞的住处,不知什么原因两人同归于尽在房屋内,室内血迹四溅,墙壁、床上、衣橱、电视柜及地面血迹斑斑,难以去除,造成家具不能再用,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因刘志霞与郭景芳属凶杀案件,给当地群众造成很大的精神压抑,此房难以处理和外租,因此精神损失是可观存在的事实,要求被告给予我精神赔偿3000元,合计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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