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健身中心是否有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杨雪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读者李女士问:我在一家健身中心锻炼时,踏上一台跑步机,谁知跑步机正处于高速运转状态,顿时被转动的皮带甩出摔倒。后入院治疗,经诊断我的左肱骨近端骨折,几经手术。事后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请问律师我有权要求健身中心赔偿吗?

  潘强律师、杨雪律师解答:由于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您有权要求健身中心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药费等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要做到: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应当是安全的;二、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

  健身中心未对健身房内的运动器械进行有效管理,未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器械,也未对运转中无人使用的跑步机设置警示标志,致使您摔伤。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您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健身中心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网址:www.jishuilawyer.com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