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知识 >
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3)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实质规范违反说”、“法益侵害说”,是关于实质违法的两种基本的观点。“实质规范违反说”一方面受到“形式违法论”的影响,同时又发展了“形式违法论”,强调了“违法”之“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但是,什么是“法秩序的精神目的”,什么是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其内容并不明确。而且,“实质规范违反说”只说明了违法性是对实质法规范的违反,而没有考虑违法的类型和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而法益侵害说则在“实质规范违反说”的基础上再推进一步。法益侵害说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于,它为侵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合理的法治根据,行为不仅因为它违反了法规范,而在于它侵害了法律所要保护的实质内容,才负的民事责任,这个法律所要保护的实质内容在理论上即称“法益”(即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可见,在对违法性本质的探求上,其逻辑顺序可表现为“形式违法论”→“实质规范违反说”→“法益侵害说”。因此,笔者认为,法益侵害说更深入地阐明了违法性的实质。

那么,如何看待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关系?对于违反法规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言,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是相对应的概念,而不是相对立的概念,二者分别从形式的、外表的和实质的、内容的角度说明违法的性质。但是,从范围上看,行为在形式上违法未必在实质上违法,比如汽车虽闯红灯,但并未撞伤行人;只有行为形式上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才构成实质违法[xi]。行为在实质上违法亦未必在形式上违法,只有行为侵害了法定权利时才构成形式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特定利益,若此种利益未有明文法律保护,则不构成形式的违法。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机能在于损害之填补。若无权益之损害,则无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适用余地。一个行为仅在形式上违法但没有侵害他人权益或产生损害后果,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也不成立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应解为实质的违法性较为恰当。

实质违法论在今天的侵权行为理论中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实质的违法性概念提供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依据。对于形式的违法性而言,毁人财物和伤人身体是一样的;对于违反法律明文规定而言,冒用他人名称,使用他人肖像也无不同。然而,毁人财物仅造成财产上损害,伤人身体则既产生财产上损害,也产生非财产损害;侵害名称权须仅以故意为要件;而侵害则无故意要件的限制,过失亦可构成侵权。毁人财物仅须为损害之赔偿,而冒用他人姓名除赔偿损失外,尚须赔礼道歉。由于实质违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侵权行为所生损害后果、侵害责任的成立、责任的范围及责任的形式,从而为侵权行为理论上归类和实践中适用提供了依据。第二,实质违法的概念扩大了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形式违法仅指违反法规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实质违法,除此之外,还包括违反善良风俗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法不是权利确认法,而是权利保护法,只有在其它相关法律对各种利益加以确认形成权利,且这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侵权法予以补救。但是,现代社会生活领域高度科学化、技术化,且交易十分频繁,有待法律保护而未能取得权利地位的利益大量增加,如盗录他人声音,在网上转载他人作品等。法律有时而穷,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一一作出确认,且社会生活中新的利益会不断涌现。因此,侵权行为若仅以法律明文确定的权利为保护对象,显然不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全[xii]。而实质违法概念则能满足侵权对个人权益予以充分保护的要求。德国法系一般皆采实质违法概念,以权利、利益为保护对象。惟日本民法以“权利侵害”为要件,但后来判例学说均有发展,即从形式的违法发展为实质的违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财产”、“人身”。依法意解释,一般认为“财产”、“人身”非仅限于财产权、人身权,还包括未形成对权利的财产和人身利益[xiii]。司法实务中也对利益的侵害予以救济。因此,我国民法系采实质违法的概念,不分权利、利益一体予以保护,从而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实现了对个人权益的充分保护。第三,实质违法的概念对于正当化事由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形式的违法而言,打击正在行凶的暴徒、因救火急需破门而入,也侵害了他人财产权。但依正义观念,上述行为,或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是执行法令,都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形式的违法显然无法解释这一问题。而实质的违法概念则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因为尽管行为与一般的禁止规范发生冲突,并造成了权利侵害,但在具体情况下,为了保护更重要的法益,它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因此行为也将不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因此,正当化事由的基础是实质违法的概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