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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9 09:41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包括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所依赖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保持生成之时的原状,包括格式调整在内的任何更改都将视为完整性受到损害。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电子系统的完整性有三层含义:一是记录电子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如果系统曾处于不正常状态,则对数据的完整性构成了影响;二是数据记录必须在业务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专为某项目的如诉讼制作的电子记录无法确保其完整性;三是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业务活动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完整的记录是指数据电文信息、附属信息和系统环境信息要统一。

  总之,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综合审查后,对其证明力做出判断。如果电子证据那些关联性强,可靠性高,完整,同样也可以单独证明待证事实。

  [参考文章]

  1.聂铄: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7月

  2.宋洁:浅议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立法建议,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5月

  3.王嘉: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3月

  4.张虹:电子证据证明力刍议,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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