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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价值追求——法律事实(3)
www.110.com 2010-07-27 16:55

  首先,通过确定合理的诉讼结构和模式,在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共同作用下,才能使法官的发现法律事实真相的能力大为提高。第一,明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以明确所需要发现法律事实的范围;第二,在法庭上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能否转化为事实认定,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和对抗,从而推动这种转化成为可能;第三,对证据的甄制、认证,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推定,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丰富了法官在现有证据上的认识能力,还推动了法官借助证据的思维推理。笔者曾审理的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能够确定,证明工程量的原始工程单项记录证据原告已提交给被告,而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对此既不肯定,也不否认,在不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概不清楚”为抗辩意见,消极对抗原告要求结算工程价款的诉请。案件的裁判结果适用证据规则只能是在原告提供的工程单项记录复印件基础上推定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总之,该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的实现依赖的是诉讼制度、证据规则的共同作用,依赖的法官的认识能力,多主体的诉讼参与,而非单纯的法官个人智慧。

  证据规则支撑推定出法律事实

  案例一,甲借乙1万元钱,乙向甲立下借据。1个月后,乙还甲6000元,甲向乙出具收据,之后甲以乙借据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万元,乙当庭出示甲收据,法庭判令乙只需归还甲4000元。

  案例二,甲借乙1万元,乙向甲出具借据,之后乙归还6000元,甲出示收据给乙,后乙将此收据遗失,甲诉至法院要求乙归还1万元,乙辩称已还6000元,但无证据出示,遂法庭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

  案例三,甲借乙1万元,但乙没有出具借条给甲,后甲诉至法院要求乙归还,庭审中乙拒不承认借款事实,甲亦无法举证,故法庭判令不支持甲的诉请。

  上述三案例,第一个案例的裁判结果是在证据充分情况下作出的,既能够反映法律事实,也能够反映客观事实;而二、三案例则是在当事人双方能否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基础上认定的事实,作出的裁判,它反映不出客观事实,甚至歪曲了客观事实,但却是依据证据规则认定的法律事实,而证据的灭失,不能收集或难以收集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去甚远。有的人认为二、三案例推定出的客观事实,是片面、歪曲的推定,在认定事实的作用方面,推定的运用首先是事实与事实之间存在;其次,各事实之间有着可能必然联系;其三,这种必然联系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不是凭空捏造或是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先搬硬套。另外推定的或然性决定于相反一方是否存在有推翻的证据。所以说,对普通大众而言,我们不能以传统社会的法律意识因固执地适用到现代法制社会进程中,在社会生活交往中,强调证据意识,应该作为和谐发展、避免矛盾、纠纷发生的基础,这样相对司法裁判而言,以“事实为根据”才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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