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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判实务二题(3)
www.110.com 2010-07-29 09:39

  (1)证人补偿制度。关于证人补偿制度,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有规定,但对证人出庭费用的范围及如何补偿尚需完善。我们认为,首先,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责令当事人预交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以弥补证人因出庭而受到的误工、交通、食宿费用损失,这样可以免去证人向当事人追要出庭费用的不便之处;其次,应明确规定证人所在单位应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方便,不得因证人出庭作证扣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证人,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补偿其误工损失。

  (2)证人保障制度。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危险相比刑事案件的证人要小得多,但仍应做好对证人事前和事后的安全保护。首先,在证人出庭时,法院应保证证人的安全,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过激等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教育、训导,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其次,当地基层组织有义务做好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防范工作,以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再次,依法及时、从重惩罚报复证人的加害人,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3)证人不出庭的弥补制度。为了确保证人证言尽可能地真实可靠,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的做法,赋予使用书面证言的必备条件,即以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以庭外证言为补充的证人证言制度,同时对录取、采纳庭外证人证言规定相应的程序,以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如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1.符合民事证据规则规定的“确有困难”的情形;2.诉讼双方同意的;3.其他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另外,对庭外录取证人证言还应规定相应的程序,如:录取证言时一般情况下法院应派人在场并主持整个过程,由法院工作人员、证人、双方当事人(有代理人的代理人需参加)签字;经合法通知后,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不影响证言的录取。有关法院调查证人的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承担。

  二、关于迟延提供证据

  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提

  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同时规定,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随意提供证据、搞“突然袭击”,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程序安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供证据的现象仍较普遍,对迟延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从而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有很多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乏其中,此时,法官是追求所谓的法律真实还是尽量地追求客观真实?如:甲持乙所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乙返还欠款,一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于是法院缺席判决乙应返还该笔欠款。二审中乙向法院出示其返还欠款的证据(该证据足以证明返还欠款的事实),但原告拒绝质证,因此,法官只能依据现行的证据规则以被告举证不能为由维持原判。至此,法官运用现行证据规则得出的结论是当事人所追求的,还是立法者所追求的,抑或是我们执法者所要追求的?通过适用现行证据规则对本案所作的判决,我们认为,对确能证明案件关键事实,但又迟延提供的证据,法官应强制当事人质证,不应一概否定,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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