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法律真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下面就“法律真实”证明要求的确立及其科学性作一探讨:
一、“法律真实”证明要求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我国也已成为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然而,由于《民诉法》未对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明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民事审判实践和诉讼法理论界均产生了较大的分歧,长期争论不休,并形成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两种学说。
“客观真实说”认为,司法审判人员只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正确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可以发现的;司法审判人员通过运用证据,应当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自己的主观认识完全符合案件事实和客观实际情况;司法审判人员无论是收集证据,还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都必须尊重案件的事实真相,恢复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对每一案件都必须“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即“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
“法律真实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只是法律意义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下的实际事实。原始状态下的实际事实,属于自然事实、自在事实,如不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查、判断、认定,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结果。而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事实因素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是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带有法律判断色彩的事实。根据程序公正的要求,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受制于法律的评价,在此基础上认定的事实,才是法官定案的根据。
长期以来,在法学界坚持“客观真实说”而排斥“法律真实说”。“客观真实说”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的,将法官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确定的认识活动等同了人类的一般认识活动,抹杀了审判活动所特有的规律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系列消极影响。该学说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质疑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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