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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在民事再审程序的国外做法(3)
www.110.com 2010-07-27 17:27

  此外,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3条、275条、 276条、277条规定:在准备程序中,庭审前诉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及法官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其诉讼主张与证据。上诉审程序原则上不得提出新证据,但第52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如果未遵守有关期限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根据自由心证,如果法院认为二审中提出不导致拖延诉讼,或认为未提出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所致,那么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当事人应就其无过失予以释明。

  2.法国。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95条规定了提起再审之诉的理由,新证据不能作为提起再审之诉的理由。

  法国于1965年实行准备程序法官制度,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根据规定,准备程序法官有权确定审前准备程序必要的期限,有权要求律师限期提出主张和书证:审前准备程序终结后,不得再行提出任何陈述,不得再行提交任何供辩论的文书、证据;未在有效期限内交阅的文件、字据,法官得排除辩论。与德国不同的是,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为证明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援用新的理由,提出新的文书、字据或新的证据。

  3.日本。在日本的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之诉应当以其民事诉讼法第420条的规定为依据,新证据不得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备程序制度,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应当将各自准备在开庭审理中陈述的事项及攻击和防御方法,预先以书面记载方式提出,并送达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有所准备。其第250条规定:在准备程序中应由书记官参加并制作笔录,在笔录中不仅要记载程序的经过,而且要记载当事人所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及对方所作的回答,特别要明确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其第255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没有提出有关诉讼资料,将会产生失权效,即在庭审中不得主张在笔录或可以替代笔录的准备书状上所没有记载的事项。其第380条规定:这种失权效对上诉审也有效,但是,如果在准备程序中未提出的事项是属于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或者逾期提出未使诉讼显著迟延的,或者经说明不能在准备程序中提出并非由于提出人重大过失的,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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