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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2)
www.110.com 2010-07-28 13:37

  1989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普通百姓有权利、有依据和政府部门“理论理论”。

  据统计,从1989年到199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6万多件,其中1998年受案9.8万件,是1989年受案数的10倍。行政诉讼最初仅仅局限于公安、土地等方面,现在逐步扩大到工商、税务、环境、教育、物价、城建、海关等各个领域。

  2001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21008件,全年结案首次超过十万件。人民法院还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6753件,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完)

  原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中原告一方负有的初步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在行政程序中,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在收集证据上更是如此。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新的司法解释在举证方面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力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新规定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规定指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规定同时指出,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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