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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3)
www.110.com 2010-07-28 13:37

  规定指出,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完)

  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出庭作证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法庭在必要时还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专家出庭作证的制度,完善了我国行政诉讼的认证规则。

  规定指出,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据法律专家介绍,过去在医疗事故、质量纠纷等行政诉讼中,过分依靠鉴定机构的鉴定。但由于这些鉴定机构在专业技术、道德水平和执业资格等方面存在各种问题,给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扰,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行政诉讼中,如果遇到专业性问题,当事人可以请专家到法庭作证或接受质询,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据悉,此前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已有过专家出庭作证的先例。1997年,福州市马尾区陈锥兄弟二人租用普通公用电话经营长途IP电话业务,经电信部门报案,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案件涉及到较深层的电信专业知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都请来了专家证人提供专业意见。此案二审裁定陈锥兄弟二人胜诉。(完)

  新规定鼓励证人出庭作证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在行政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鼓励证人出庭作证。

  据介绍,在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证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或不愿出庭作证,特别是不敢为原告出庭作证的现象比较突出。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就会使当事人正当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使案件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为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骚扰或者打击报复等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证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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