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据介绍,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这一条款没有具体规定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缺乏可操作性。高法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供证据。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规定指出,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受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法院。(完)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这一条款对保全证据的程序和保全措施未作规定,致使可操作性不强。
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释在总结保全证据的审判实践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无疑改变了这一状况。规定指出,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规定指出,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保全措施。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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