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有异议 原告可申请重新鉴定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则可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有关鉴定结论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准许: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规定指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则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鉴定书内容是否有欠缺或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如果内容有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规定同时指出,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完)
法院如何采纳证据?新规定确立证据认定系列规则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何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进行认证?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推定规则等认证规则的详细解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的认证制度。
法律专家认为,认证是对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的审查判断,在证据规则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认证问题只提出了原则要求,未直接作出具体规定。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释大大增强了法律原则的可操作性,既可有效防止法官在认定证据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又可抵制各方面的干扰,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判案。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裁判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通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材料和虚假证据材料,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确定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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