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有以下两类:(1)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如原告撤诉,法院同意,就可以终结诉讼。(2)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此外,上述导致诉讼中止原因中的第一、二、三条,在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诉讼终结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五)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被告发现自己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时,允许其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加以改变。但被告改变后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能从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其生效的条件有二:一是原告同意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二是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告知原告外,还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准许。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关于起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实行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的。
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并能够自行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中。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只有在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先予执行。
(七)合并审理
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诉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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