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刑事诉讼证据 > 刑事被害人陈述的作用 >
对强化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思考(11)
www.110.com 2010-07-28 16:12

  1、强化被害人权利的同时,应当注意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就我国刑事司法现状而言,被告人的权利仍然有些残缺。与强大的公诉方相比,被告人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必须继续加强对客人权利的保护,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强化被害人的权利,是为了促使被害人的权利与其当事人的地位相适应,并使其权利与被告人的权利处于对等、平衡的状态,并借以宣扬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正义)理念。

  2、强化被害人权利,是对公权力的制约。

  必须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是十分强大的。公诉机关庞大而无制约,没有控诉、辩护、裁判相互制衡的诉讼形态,只有刑事追究与被追究的关系。国家包揽了一切诉讼活动,被害人仅成为立案的材料来源、调查询问的对象,成了国家公诉机关的工具、附庸。

  强化被害人权利,实质上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诉机关强大的权力,是为了恢复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使被害人更加积极地发挥其当事人的作用。

  3、强化被害人权利,应当注意诉讼的公诉性质。

  强化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不能改变诉讼的公诉性质。公诉终究是在国家公诉机关主导下的对犯罪的追诉活动。因此,公诉始终应当在公诉机关的主导下进行,公诉机关在公诉中应当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强化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实际上是重新理顺被害人与公诉机关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的权利关系更加协调,能更加和谐地完成犯罪的追诉。

  欧洲有一句古老的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如果一种刑事诉讼制度不能反映被害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制度就会游离于国民之外而失去公信力。唯有给予刑事被害人应有的合理关怀,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和公平才能得以彰显。

  [参考文献]

  [1] 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观察[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

  [2]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3]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中国与欧盟刑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

  [4]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

  [5]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6] 龙宗智.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