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被害人权利的同时,应当注意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就我国刑事司法现状而言,被告人的权利仍然有些残缺。与强大的公诉方相比,被告人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必须继续加强对客人权利的保护,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强化被害人的权利,是为了促使被害人的权利与其当事人的地位相适应,并使其权利与被告人的权利处于对等、平衡的状态,并借以宣扬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正义)理念。
2、强化被害人权利,是对公权力的制约。
必须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是十分强大的。公诉机关庞大而无制约,没有控诉、辩护、裁判相互制衡的诉讼形态,只有刑事追究与被追究的关系。国家包揽了一切诉讼活动,被害人仅成为立案的材料来源、调查询问的对象,成了国家公诉机关的工具、附庸。
强化被害人权利,实质上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诉机关强大的权力,是为了恢复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使被害人更加积极地发挥其当事人的作用。
3、强化被害人权利,应当注意诉讼的公诉性质。
强化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不能改变诉讼的公诉性质。公诉终究是在国家公诉机关主导下的对犯罪的追诉活动。因此,公诉始终应当在公诉机关的主导下进行,公诉机关在公诉中应当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强化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实际上是重新理顺被害人与公诉机关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的权利关系更加协调,能更加和谐地完成犯罪的追诉。
欧洲有一句古老的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如果一种刑事诉讼制度不能反映被害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制度就会游离于国民之外而失去公信力。唯有给予刑事被害人应有的合理关怀,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和公平才能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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