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切实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发表意见权。
被害人权利受到侵害与其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是分不开的。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往往会忽视被害人的知情权,致使被害人对案件审查的进展情况不能及时得知,被害人发表意见权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必须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第一,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的开始,受理案件机关的具体案件承办人,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必须首先告知其在本诉讼阶段所处的诉讼地位,进入本诉讼阶段的原因,以及在本诉讼阶段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和承担的法定诉讼义务。
第二,被害人有权获知有关案件的司法程序,对于司法程序中所涵盖的具体阶段应当有清晰的认识,有关机关有告知的义务,包括对被告人的逮捕、传讯、取保候审、有罪答辩、审判、最终结果、监禁期间、假释、释放和脱逃。
第三,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有权了解案件进展的情况,被害人有权免费获得有关该犯罪的警察报告的副本,被害人及其家人有权向检察官咨询,并就案件的处理、被告人的释放和判决包括从被告人所获得赔偿等事项提出意见。
第四,被害人有权获知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的基本情况。
第五,有关机关应当将相关的诉讼文件(包括鉴定结论、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及时送达被害人,被害人有权获得这些文件。
为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涉及被害人知情权的告知义务的承担主体,并确定其具体责任。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总是以案件保密的理由反对赋予被害人知情权,并限制被害人知情权的行使。赋予被害人知情权,的确应当注意处理与案件秘密的关系。但我认为,本文所谈及的被害人的知情权的范围,都是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并不涉及案件秘密。因此,只要明确规定被害人在诉讼各阶段的保密义务,就不会危害到案件的秘密安全,也不会影响到案件的侦破工作。
2、强化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影响。
由于被害人遭受到犯罪的直接侵害,其对犯罪的陈述能够使法官充分、直观地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从而有可能会影响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因此,被害人陈述是极为重要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之一,但对于被害人如何陈述以及陈述的内容却未作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影响作用十分微弱。
被害人陈述是其实体权利的体现,而且被害人只有通过这种形式表达自己对犯罪的看法及其诉讼请求。如果被害人的诉求无法表达,那么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和各项诉讼权利都将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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