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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化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8 16:12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在长达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乃至进入近代文明社会以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出于维护为犯罪所侵害的被害人的利益的考虑,被害人被赋予了相当的权利和自由。但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认识到犯罪人作为自己同类的社会价值,并逐渐实现了向承认、尊重和保护犯罪人权利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维护犯罪被害人个人利益的需要逐步让位于维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被害人的权利受到冷落。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又逐渐认识到了保护被害人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被害人的权利更加广泛。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是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重新获得或恢复权利的时代。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同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开始强调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在法国,近年来对预审法官的权力加以限制。法国还通过修改法律,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预审法官自侦查伊始即承担告知被害人诉讼活动已经开始的义务。德国于2004年6月24日通过了《被害人权利改革法》,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也作出了专门规定。2002年,英国政府公布题为《所有人的正义》的白皮书,强调增进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被害人应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地位。2003年,英国通过《刑事司法法》,具体规定了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条款,如对限制被害人性生活史的证据或问题加以肯定,设定禁止双重危险的例外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我国刑事被害人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尽管其起步较晚,但进步较快,其发展和成熟为全社会关注被害人问题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前提。从1996年修改前后的两部《刑事诉讼法》的比较中可以看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提升,其诉讼权利也在逐步加强。但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尚需完善,其诉讼权利仍有待加强。

  人类社会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初目标就是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服务的。在长时期偏离这一目标之后,重新确立将刑事被害人视为刑事司法的主要服务对象的刑事司法理念,进一步加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二)人权保障的要求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意一面而忽略另一面,必然会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会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从目前国际社会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刑事司法实践和刑事法律理论研究来看,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的较多,而对被害人人权保护则有所忽视甚至有所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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