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刑事诉讼证据 > 刑事讯问程序 >
析刑事裁判文书语言的运用(3)
www.110.com 2010-07-28 16:19

  笔者认为要做到刑事裁判文书语言运用的准确性,需要做到:一是语言运用要防止主观随意性。切忌随个人的主观好恶,添枝加叶,或扩大事实,或缩小问题。任何猜测、怀疑、道听途说、缺乏根据的情况,都不得列入裁判文书。二是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语言。对某些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用语,例如“可能”、“大概”、“也许”、“或者”、“恐怕”以及“基本上”、“大体上”、“原则上”等词语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绝不能出现。三是用词要用直观语义。要采用词语的本义,而不能运用比喻义、引申义和委婉语义,以免使人捉摸不透,无所适从④。四是要采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刑事裁判文书不能采用反问、疑问、设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更不能为了追求句式平整得体,采用夸张、双关、比喻、象征等修辞手法。

  二是语言的严密逻辑性。刑事裁判文书语言的严密逻辑性是由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客观性、法律执行性、法制宣传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刑事裁判文书要求内容客观实在,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一旦生效即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从而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并能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因此其语言运用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笔者认为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性包括了两层含义: (一)是其语言运用要符合语法的要求,要能够符合人的逻辑思维,这也是一般应用文最基本的要求,这一点上不注意就容易闹笑话。两年前,笔者到某县法院检查案件,看到一个强奸案件的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部分有这么一句话:被告人王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晚看到一名1988年5月2日出生的被害人李某,即生奸淫之恶念。这句话的表述显然不合逻辑,根据这句话的意思,被告人王某某居然能看出被害人是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这当然是不可能的。类似的语言诸如“在漆黑的夜晚,看见前面100米左右有个人影在晃动”、“赃物价值人民币近2000多元”等,都是明显不合逻辑的。

  (二)是叙述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裁判结果之间能够合乎逻辑地推出相应的结论。这层含义是刑事裁判文书语言逻辑性的重要内容,其从根本上反映了刑事裁判文书的特征。这层含义包含了二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刑事裁判文书语言叙述的事实必须由叙明的证据进行支撑。刑事裁判文书要求叙述事实部分全面周详,但绝不是事无巨细,平铺直叙地记流水帐,而是要反映出被告人犯罪行为或其他事实的主要方面,也就是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予以客观准确的叙述,而且叙述的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即所表述的证据能够合乎规律的推出所叙述的事实,用法律语言讲也就是认定事实必须真实、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论证必须理由充足。二是刑事裁判文书语言所表述的事实能够合法地得出裁判结果。即刑事裁判文书根据语言表述的事实,通过对有关法律规定的阐述,对被告人行为的罪与非罪,构成何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进行论述,能合理地推出裁判结果。这就要求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运用需要有严密的逻辑性,通过对事实、法律适用的评述,从而合乎规律的得出裁判的结论,这就是刑事裁判文书对其语言运用的根本要求。如果刑事裁判文书语言逻辑性不强,表述不力,或者表述不清,含糊其辞,看了不能使人口服心服,就会让人感到裁判不公,从而影响刑事裁判文书的权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