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方法
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都是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入手,从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证据是否经过法庭质证等几个方面来审查。在排除的方法与操作步骤上却因法官对行政立法基本原理、立法精神的理解和对该原则的认知程度不同,而出现各种各样的偏差。甚至会出现同一类型和性质的证据,基于上述原因由不同法官审查和判断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即有的排除,有的则采用,这样就可能使相同类型和性质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在适用该规则排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的诉讼环节来审查排除:
(一)在当事人举证时审查排除
这一环节是证据进入审判程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审查和判明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的首要环节。在举证时将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有两种比较实用的方法:一是时间排除法。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告负有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将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再补充有关证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为临界点,凡在此后再行补充的证据,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证据,应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二是法定形式排除法。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首先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查中发现证据有前文所提及的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从中辨别非法证据并记录说明,以便在证据交换或庭审调查中予以排除。
(二)在证据交换时审查排除
证据交换是审查证据的第二个环节。其功能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筛选鉴别。首先,要把证据区分为三类:一类是与本案无关的证据,第二类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不需要质证的证据,第三类是双方存有异议需要在庭审中质证的证据。其次,要重点把握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证据。一般说来,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有两种:一种是行政主体在过失的情况下形成和提供的,一种是严重违法获得或故意制造的。无论是哪种情况,多是与案件的事实和是非曲直息息相关的证据。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相比较,这些存有异议的证据往往就是非法证据的藏身所在。应当重点进行审查,以便将隐藏其中的非法证据找出来直接排除或在庭审调查中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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