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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
www.110.com 2010-07-28 14:00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在我国行政诉讼建立,但是没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进行明确,本文在界定举证责任和非法证据含义的基础上,分析国外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分配,提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应该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标准;特殊情况由被告行政机关举证的,应由行政诉讼法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专门规定;还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灵活地分配举证责任。此外,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调查权,使法官可以职权调查案件事实,以减少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减少当事人举证责任风险。

  关键词 非法证据 举证责任 排除

  近几年来,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学术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注颇多。在行政诉讼中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不是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及其司法解释中也已经确立了这一规则,具体表现在《行政诉讼法》第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30条以及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7、58条的规定。如果说《行政诉讼法》第33条和《若干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不够明确系统,那么《若干规定》第57、58条尤其是第58条的规定则正式表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确立。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分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无论是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学者的论述中都未见相关规定和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的缺位已成为阻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关键性障碍之一。" 所以,笔者拟对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番论述,以期能对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好的发挥作用略尽绵力。

  一、两个前提问题

  (一)举证责任含义界定

  举证责任的含义如何理解与举证责任的如何分配有非常紧密的关系,研究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首先应界定举证责任的含义。而且在国内外的学者论述中举证责任的含义都有许多理解和界定。所以,举证责任的含义界定成为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的前提。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上将举证责任分为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推进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者应当由法院进行审理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或者陪审团确信其实体主张成立的义务,否则必然遭受不利的裁判。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主观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将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的一种义务或负担。而客观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运用实体法的举证责任。可见,两大法系关于举证责任的使用名称不同,但在内容上却基本相同,德国证据法上的客观举证责任等同于英美法系证据法上的说服责任,英美法系证据法上的推进责任等同于德国证据法上的主观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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