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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8 14:30

  补强证据是指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下列证据为补强证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据;与一方当事人间存在密切关系(如亲属关系)或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等。

  (五)新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举证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前两者是形式上的新证据,后者是实质上的新证据。

  行政复议采一级复议制,对申请人、第三人的举证又无限制,因此不存在新的证据。

  七、证明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一项证据材料具有可采性,并不意味着该证据材料就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而仅仅意味着一种可能性,要成为裁判依据,还必须具有较高证明力,特别是在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明力的规定有: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文书;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作为一种例外,以有形载体固定或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作为传来证据,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证明力;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复议可以借鉴行政诉讼关于证明力的规定,例外的是,由于适用书面审理原则,行政复议中的证人证言多属于传闻证据,作为传来证据,其证明力原则上应不受影响。

  八、推定

  推定是指事实审查者基于某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推导出另一相关事实成立的认识过程。

  行政诉讼中,关于推定的有:不举证的视为相应证据不存在,即推定该证据反映的事实不存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该事实可以认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适用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即上述证据反映的事实不存在;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告如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被告的,推定该事实之主张成立。上述均为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推定,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根据经验法则作出的推定,如对证人作证能力的推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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