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技术性和专业性。行政事实更多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如许可机关核发许可证执照等要先进行审查,出现交通事故要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勘察作现场笔录等。由此决定行政证据也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多样性,查证举证能力强。而且因为行政行为复杂多样,不同的行政行为的证据需要不同的证明标准和举证义务。这都是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的。专业性是行政主体的优势,而这种优势通过行政证据制度可以得到很好的体现。
3. 效率性。行政主体所处理的事务数量庞大,由此决定它不能用象法院一样的证明程序来处理案件。追求效率是管理者的本性。行政证据的效率性可以从行政主体单方收集证据做出决定里体现。而且行政主体作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接受司法审查。因此行政程序不必单纯追求公正。行政突出效率,决定了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比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更注重效率。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呢? 要研究行政诉讼的证据,首先就应当以行政诉讼的宗旨为出发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确认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基于这个宗旨,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切事实和材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法。行政诉讼的许多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明责任制度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基本出发点规定的。证明对象对整个证据制度的建构有着深刻的影响,基本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反映了司法诉讼的中心任务。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明任务就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法商
第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行政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都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一次的证据,而在行政诉讼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到法院,由法院来判断这个证据是不是能够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范围较广泛。行政诉讼的证据除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之外,还有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依据,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证据之一,这类证据本身是在其他诉讼过程中很难存在的一种证据,其他诉讼法除了一些书证、物证这些证明具体争议事实的证据之外,很少引用国家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抽象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当多的证据都体现为法规、规章和其他抽象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这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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