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并先后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进行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率先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同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又以专章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1997年5月26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且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同时揭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全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政策指导。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它理顺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的首要、最基本的职能,就是要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其保障人权的功能。[3]应该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尚处于初创阶段,法律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过于原则,又未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于进行援助的程序、方式、资金保障及拒绝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责任都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致使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不配套。虽然经过7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远远不能适应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目前绝大数地方仅仅只能解决专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资和少量办公经费,而业务费用和福利费用则严重匮乏,大多数地方的社会执业律师不仅要义务承办案件,而且要由自己或律师事务所承担办案经费。(三)一些法院不依照法律规定,存在超范围指定援助辩护、指定时限过短、指定形式不规范、重复指定等问题。(四)极少数律师接受刑事法律援助后,不到法院阅卷,不会见被告人,不按时出庭,在庭审过程中不尽职尽责地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的律师在庭审中只是敷衍了事地说几句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话,被告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作用
法律援助是直接以保障弱势群体人权为使命的一项法律制度。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受经济、健康、自由等诸多因素制约的社会群体,他们在享受和实现各种社会利益上往往受到现存条件的限制。[4]在司法体制的视角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服刑囚犯、刑满释放人员、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如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一样,也是急需尊重和关注的对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对急待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优质的法律帮助,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发挥庭审功能,促进普法与法治;增进刑事法律的亲和性、感召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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