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为了消除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下不平等的矛盾。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利,从而在司法体制上完善诉讼民主机制,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请不起或者没有聘请律师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也许损失的只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却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盲聋哑残疾人等社会弱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在于减免当事人的费用,使其获得法律帮助,还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死角,从而切实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
五、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几点建议
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特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调协的防护墙,为更加全面有效地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的功能,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援助方式多样化。在继续坚持指定辩护等援助方式外,还需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要改变现阶段被动性的援助方式,法律援助部门除坐等法院的指定和申请人申请外,还需对自己认为需要援助的对象进行援助。此外,还可以实行律师值班制度,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目前,我国虽已建立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援助机构2000多个, 但仍难以适应刑事法律援助发展的需要。对于完善援助机构的设置,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单独设立以“法律援助中心”命名的援助机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现有的国办律师事务所进行“转向”改造,在重新组建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其成为由国家核拨编制和经费,专门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的机构。[5]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第二种观点,更具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这是因为:首先,现有体制之外再广泛地设立一批法律援助机构,将给国家造成较大人力、财力负担,而少量的法律援助机构又不足以推动整个社会化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其次,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我国最早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在长期的专业法律服务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利于全面展开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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