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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
www.110.com 2010-07-05 15:58

 


  ---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按市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强化重点区域耕地保护。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规划期间应重点加强近郊区、远郊平原区和山区的盆地、河川谷地等生产条件比较好的耕地的保护。对这些区域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措施,实行投入倾斜政策,加大农田改造整理和建设的力度。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区、县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本《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见附表三)。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耕地,以及其他质量好、产量高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具体落实到地块和责任人,明确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检查监督。


  ---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集中连片治理,力争平原地区大部分耕地实现高产稳产,丘陵山区达到每人半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加强农、业结构调整中的用地管理,防止耕地毁坏,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规划期间应控制园地发展规模,着重调整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近年来在优质农田上发展的果园应退园还耕,逐步调整到丘陵、台地和荒坡地,按适宜性原则适当集中发展。到2010年园地面积控制在98000公顷(147万亩),与1996年基本持平。要加强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2.按照首都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造林绿化的力度,大幅度增加林地面积,适当增加牧草地面积。到2010年林地面积发展到785800公顷,比1996年净增加155000公顷(合232.50万亩),牧草地面积扩大到6010公顷,比1996年净增加约1800公顷(9万亩)。


  ---实行封山育林,保护和经营好现有林地,大力开展造林绿化。要以水源保护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为核心,开展天然林保护、中幼龄林抚育管理,加强密云、怀柔、官厅等水库水源地的保护,加强门头沟区百花山、延庆县松山、玉渡山、龙庆峡、大滩、八达岭、太安山、莲花山、朝阳寺木化石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快荒山绿化,建设高标准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等各种防护林体系,建设森林公园、各种风景林、城市隔离片林等。


  ---加强重点林业工程建设。根据林业用地条件和生态建设的需要,重点开展以下林业工程建设:密云、怀柔、官厅水库水源、保护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幼龄林抚育管理工程,中低山水土保持林建设工程,浅山前山脸风景林建设工程,风沙区防风固沙林建设工程,平原防护林工程等。


  ---合理开发利用草地资源,改良草山草坡,建设人工草场。


  3.稳定水面面积。到2010年水面面积保持在59800公顷。


  ---保护现有水面,禁止在河道行洪区和水库管理区内垦荒。


  ---合理发展水面养殖业,提高水面利用率和产出率。


  ---加强水体污染治理,进行河湖水系的整治和保护。


  (二)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要确保首都的发展建设和各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其他各类建设用地应当以内涵挖潜为主,尽可能利用非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同时,根据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挂钩的政策,到2010年各类建设新增用地规模控制在36000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22000公顷以内,年均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570公顷(2.36万亩)以内。


  1.合理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规划期内,随着首都城市的发展和郊区城市化的发展,全市常住城市人口将从1996年的710万人增至850万人左右,其中市区人口增至650万人,城市用地相应地随之增加;与此同时,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和部分农村居民点用地直接转为城镇用地,以及村庄的整理改造,农村居民点用地将有所减少,到2010年,全市城镇用地将增加212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13300公顷20万亩)以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14000公顷(21万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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