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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出台 要求从严清算土地增值
www.110.com 2010-07-05 15:58

  国家税务总局26日公布了《关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专家指出,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下,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严执行。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通知》还对拆迁安置、旧房转让等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了相关的标准。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务院“新国十条”指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随后,重庆等地陆续出台的调控细则,也纷纷提到要加紧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税总局于5月19日出台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6日刊登在其官方网站上。

  国税总局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此外,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分析人士认为,严格征收土地增值税,将会增加开发商囤地和捂盘成本,对开发商的资金链产生压力。

  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在微博上分析称,土地增值税最早于1994年开征,本想于2008年清算,但由于金融危机不了了之,而许多房企并未预提,累计应征而未征税额巨大。如果从严清算追缴,将对开发商资金链产生极大压力。肯定将加快开发商降价回笼资金的行为。不过,他认为,是否真正落实而不流于形式还要看执行力度。

  北京阳光100常务副总裁范小冲坦承,在楼市成交量大跌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开发商而言可谓雪上加霜。他直言,如果地方政府严格执行这一政策,开发商现金压力势必大大增加,中小开发商境遇将更难。

  有行业人士称,虽然计税方法比之前严格许多,但却没有击中“要害”,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依然难度很大,其功能更多是威吓开发商,使其不敢囤地捂盘。

  在此利空消息打击下,今天A股沪深两市双双低开,沪综指一度跌破2600点。地产股领跌大盘,万科(000002.SZ)、金地集团(600383.SH)均出现3%以上的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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