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土地管理 > 土地动态 >
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的配套政策
www.110.com 2010-07-05 15:58

  从1994年便开始征收,征税对象是土地取得、转让、建设所取得的增值额。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金额的对比,税率分为30%、40%、50%、60%四个级别,是我国税率较高的税种。

  国税总局昨日发布的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情况,在技术环节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税费扣除等,以开具的发票为准。对于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成本时不得扣除;对于企业取得时支付的契税,则应予扣除。

  《通知》还对拆迁安置、旧房转让等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了相关的标准。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这是近年来,国税总局发布的第二份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件。2006年底,税总曾印发文件,要求各地从2007年2月1日起,对房企进行全面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随后就遭遇了国际金融危机,房地产市场大幅降温,该税种的征收也变得不规范。”土地专家邹晓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市场状况变化较快,是土地增值税难以真正征收的重要原因。

  随着去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强势回暖,4月17日出台的“国十条”明确表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调控效果的逐步显现,近期,“国十条”规定的重要配套措施 (二套房认定标准、房企融资门槛等)将陆续出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