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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新建项目的租赁)(4)
www.110.com 2010-07-05 17:16


  6.租赁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可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并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7.规划设计条件批件,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8.设计单位出具的对该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内容包括规划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9.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10.在政府地租标准未颁布之前需提交地价评估报告。已审定年租金水平的提交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申办人权利: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可得到受理。
  投诉部门及电话: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处 65124573
  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中止、审批终止时由受理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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