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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昌利实业发展公司诉裴朝霞股权转让侵权(7)
www.110.com 2010-08-02 16:31


  综上,上诉人香港永昌利公司虽然拥有中新公司的股权,但中新公司股权对应的投资权益除瓷贸大厦建设项目及其资产外,无其他财产权益。香港永昌利公司既然已将瓷贸大厦项目转让给了裴朝霞,相关合同已明确瓷贸大厦由裴朝霞投资开发并拥有全部股权,却又起诉裴朝霞侵犯其在中新公司的股权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香港永昌利公司授权南昌金昌利房地产公司开发经营瓷贸大厦以及香港永昌利公司作为中新公司的合作外方的事实未予认定,属于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但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时没有侵害上诉人在中新公司的股权是正确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吕春辉在冼炎深与裴朝霞股权转让过程中不是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一审未将吕春辉追加为本案被告也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670元,由上诉人香港永昌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黎章辉

代理审判员 徐快华

代理审判员 程绍新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舒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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