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 天津港保税区豪斯国际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金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江帆,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涧,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立强(ASIKIN WID JAYA)。
委托代理人 卢刚,北京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港保税区豪斯国际贸易公司因中外合资纠纷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二中保经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港保税区豪斯国际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帆、张涧,被上诉人李立强的委托代理人卢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1月20日,天津港保税区豪斯国际贸易公司(简称豪斯公司)与佳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豪斯公司与佳盛公司协商决定合资经营金达铝制品(冀州)有限公司(简称金达铝制品公司)。双方出资人民币1200000元,其中豪斯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00元,佳盛公司出资USD 85000元,双方同意以佳盛公司名义进行登记注册(外商独资),以便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佳盛公司享受50%利润分配,豪斯公司享受30%利润分配,韩建奎先生负责当地销售市场和办理各种手续及公共关系享受20%利润分配。金达铝制品公司于1996年4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董事长为佳盛公司董事长吴孟达,副董事长为豪斯公司董事长侯金城及韩建奎。但佳盛公司并未将其注册资金投入金达铝制品公司。
佳盛公司与李立强后又签订转股协议书,约定:1.佳盛公司愿将其金达铝制品公司的所有股份(10.5万美元)转让给印度尼西亚李立强先生。2.李立强愿接受佳盛公司所有股份,并仍按原生产计划进行生产,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报请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1996年7月25日,豪斯公司与李立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豪斯公司与李立强先生协商,决定合资经营金达铝制品(冀州)有限公司。双方共出资人民币1200000元,其中豪斯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00元,李立强出资USD 85000元。双方同意以李立强名义进行登记注册(外商独资),以便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董事长由李立强先生担任,副董事长由侯金城先生担任。李立强同时还在金达铝制品公司新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委任书上签字。
1996年7月26日,金达铝制品公司在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在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总经理、企业类别栏中均填写“不变”,只有在董事长一栏中由原董事长吴孟达变更为李立强,并且李立强在该栏目中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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