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纠纷 >
亿之杰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常熟胜丰铜业有限公(4)
www.110.com 2010-08-02 1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对于亿之杰公司关于原审法院所作先予执行裁定部分的上诉,本院不予审理。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55元由亿之杰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