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向我境内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员工住宅享受我市职工有关契税同等优惠政策。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二、金融管理
(七)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八)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九)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十一)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外汇收入结汇的限制。
(十二)适当扩大封闭贷款范围,外经贸封闭贷款发放对象由只对国有外经贸企业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支持企业出口。
三、土地和房产
(十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四)凡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我市获取土地使用权者,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前5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金,可以返还70%。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在保证国有企业职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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