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直接投资主要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以及包括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加工装配等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是中外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不同是中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一切都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其他投资方式主要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来料、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国际租赁、产权转让、矿产资源合作开发等。
(二)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除上述法律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双方签订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
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清算,我国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政府已与相关国家签订了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程序1.设立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一般经过四个步骤:(1)根据投资各方达成的投资协议,编制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投资各方可签署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3)呈报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投资者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2.审批权限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有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项目的审批权限。限制类项目和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报国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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