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 本规定第7条、第19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第13条 本规定第12条规定的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 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第14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15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 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 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7)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 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 本规定第7条、第19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依照前款的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第16条 本规定第15条规定的资产购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协议各方的自然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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