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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海金与上海雍纪餐厅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3)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根据认证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方海金系美利坚合众国籍公民。为经营“上岛咖啡”,方海金委托中介日腾公司代理承租房屋。2002年3月12日,雍纪餐厅委托日腾公司中介寻找商业合作伙伴。经日腾公司联系,方海金与雍纪餐厅于2002年4月24日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一份。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方海金在雍纪餐厅原来的经营地址合作特许经营“上岛咖啡”。其中,雍纪餐厅提供经营场地,方海金按月向雍纪餐厅支付管理费,并承担经营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经营责任等。合同并约定由方海金向雍纪餐厅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管理费的定金,如果方海金在 2002年6月1日合同正式履行前毁约,则雍纪餐厅有权没收。双方的合同期自2002年6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雍纪餐厅给予方海金2002年5月15日至同月 31日的免费装修期。同日,雍纪餐厅以押金名义向方海金收取了人民币116,666元。后上述合作经营合同未报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

  同年5月15日,雍纪餐厅以方海金未及时与其联系并入场装修合作场地为由向方海金发函,要求其依约履行。但方海金既未进场装修,也未在该场所进行营业。之后,雍纪餐厅向该经营场所的业主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支付了2002年6、7月的租金计人民币83,332元,向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支付了2002年6月至12月的绿地补偿费人民币12,000元。

  2002年8月1日,雍纪餐厅将合作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经营场地交由他人使用。

  另查明,同年5月10日,方海金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雍纪餐厅及上海日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中针对雍纪餐厅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与本案相同,该案案号为(2002)徐民三(民)初字第633号。同年6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向雍纪餐厅送达该案起诉状。同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同月 28日,方海金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撤回了对雍纪餐厅的起诉。其后,方海金就该部分事实及诉请以本案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作为外国公民的方海金与雍纪餐厅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其合同的性质为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双方因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作经营事宜发生纠纷,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雍纪餐厅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就本案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现双方未办理批准手续,因此,双方之间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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