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资企业法 >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
对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后的比较与思
www.110.com 2010-07-31 16:44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施不同的税制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客观要求。“两税并存”的局面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充分加快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优惠外资和管制资本流动的差别性措施。1980年和1981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继出台,在规范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的同时,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诸多的优惠政策。1991年,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制,便于管理,国家又将这两部法合并,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在优惠措施方面作了适度微调,如“两免三减半”政策只适用于生产性外资企业等。对于内资企业,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优惠的税收政策来吸引外资,在促进对外开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方面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我国经济市场化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

  一、我国之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差异和产生的消极影响

  (一)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差异

  1.税率差异。这两套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相同,均为33%。但外资企业基本税率为30%,另3%为地方所得税。而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地方是不征收地方所得税的,特别是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按15%和24%的税率征收,另外对产品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还减按10%的税率征收。80%以上的外资企业设立在上述地区和区域,再加上其它优惠税率,外资企业的实际执行税率远远低于33%。而内资企业绝大部分执行33%的税率,微利企业则只有27%、18%两档优惠。据测算,外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赋在11%左右,而内资企业实际税赋则达22%,整整相差1倍。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内资企业。

  2.减免税优惠期限的差异。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较多,内资企业享受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而外资企业在地区、产业项目、行业、再投资、间接投资等方面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期限较短,而且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较少,多为中小型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一般是从新企业开业之日起计算。而外资企业减免税期限较长,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也较宽,减免税的起始日是从新开办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由此可见,外资企业得到的减免优惠多于内资企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