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
www.110.com 2010-08-02 13:34
土地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二十元(人民币)。收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用地的位置、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费自土地使用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调整。五年后可以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费标准的20%。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房屋者交纳。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按年交纳土地使用费。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交。当年土地使用费应于1月31日前交清。逾期交纳的,按月加收使用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下列各项用地,经所在县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土地使用费:
(一)举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免交;
(二)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前三年免交,从第四年开始全额交纳;
(三)开发农、林、牧、渔业,改造荒废土地,举办交通、能源项目,前四年免交,从第五年开始全额交纳;
(四)与乡、镇、村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前五年免交,从第六年开始全额交纳;
(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遭受损失,无力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遵守中国有关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城镇规划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土地使用证书》一年后,未按土地使用协议规定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明原因,超过二年未使用的,原核发证书机关有权吊销《土地使用证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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