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可以从国内外取得贷款,解决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和生产流动资金。
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设立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债权。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 方指任 ,副董事长 名,由 方指任。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合作经营企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包括:
1、本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分立以及与另一经济组织的合并;
3、合营公司的解散或终止;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增加和股份的转让;
5、合营公司对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
6、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附属机构;
7、合营公司年度税后利润的分配;
8、三项基金的提取;
9、重大的财务支出;
10、合营公司年度及长期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发展计划;
11、由合营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贷款;
12、合营公司的基本部门结构,包括管理人员职位的设立;
13、合营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14、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报酬;
15、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聘用;
16、合营公司提起的诉讼或仲裁;
17、合营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
18、其他需要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4、合营公司的分立及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
6、一方或数方将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质押;
7、抵押合营公司的资产;
8、董事会认为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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