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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告知单(2)
www.110.com 2010-07-31 16:17

  17.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8. 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7.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按规定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前置审批手续);

  18.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保证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9. 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联系方法;

  注:以上文件中需由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由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政务服务窗口(外资管理科)受理→内部流转、审查→作出决定→市商务局政务服务窗口(外资管理科)送达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三个月内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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