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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许
www.110.com 2010-07-31 16:28

  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及原件

  (一)申请书;

  (二)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七)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八)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九)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和身份证明;

  (十)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8月30日文化部令第34号)(一)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二)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中外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四)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五)董事长或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市、区(县)文广行政事务受理机构(窗口)

  联系方式:文化部市文广影视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一)行政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无无任何收费无年审或年检申请人变更申请事项内容的,应当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9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市文广影视局备案。

  (一)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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