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减信息不完全影响的若干建议
信息不完全需要制度加以克服。“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够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 [7]而且,“恰当的制度能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引导个人决策者,并能帮助我们减少对信息的需要。” [8] 知识产权立法者也应尽力制定有效措施,确定使各方都满意的激励,实现共享收益弥补各自的共享成本,使得知识共享得以有效进行。笔者认为下述几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助于消减信息不完全带来的影响:
1、向知识产权参与者双方提供额外激励。为了促进知识产品的有效利用,政府(组织)可参照激励成本相称和有利于知识利用进行的原则,向知识接收者和知识拥有者分别提供相应的额外激励。主要的激励形式有物质激励、关心激励、尊重激励、荣誉激励等。
2、推动中介组织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通过推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健全,以完成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输的工作,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完全下的利益失衡的可能性。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首要的问题不是确立评估方法问题,而是要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作出正确解析,以揭示知识产权这一资产的内在本质,澄清知识产权评估理论的模糊之处,指导建立科学的基于知识经济运行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3、完善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通常地,给风险投资者适当的收益成果会促使他们对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尽心尽力,就能对知识产品的利用和传播产生很强的激励和约束力。这样将风险投资者对个人效用的追求有助于对不完全信息缺陷的克服,提高知识产权经营效率。另外还可以考虑这样一种模式:先将知识产权提供给政府组织等知识产权管理者,获得管理者的激励;当需求者向管理者检索知识时,需求者再付出激励成本,从而实现知识的有偿共享和持续进行。
4、构建知识产权保荐人制度。借鉴股票上市保荐人制度 [9],建立起知识产品保荐人制度,提高知识产品的后期收益的可靠性。让机构保荐人和个人保荐人对其推荐的知识产品,负有持续性的连带担保责任,从而强化保荐人责任,最终提升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和市场的信心。同时,在知识产权保荐人制度下建立一种保荐人质量保险体系,其目的就是希望把投资者的期望损失补偿回来。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当事人将各自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适当地向对方适度披露,实现双方间信息的“双向反复互通”,尽量消除各方在交易中各自的信息弱势,增强其安全性及收益性。同时,配套信息保密规定,赋予信息接受方对信息供给方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减少相关信息披露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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