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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的框架内化解拆迁暴戾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在任何社会,纠纷都不可避免,关键是看如何化解纠纷。人类创设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目的,就是要将纠纷的当事人从充满暴力的"野蛮丛林"中解放出来,让纠纷得以在法治的框架内化解,让司法机关通过正义的输送实现定纷止争。所以,纠纷的解决路径也就成了现代文明社会区别于古代血仇社会的重要标志。在现代法治文明的视野下,一切纠纷都可以而且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就是要从制度层面根本性地隔绝非法暴力作为纠纷的解决手段,并以合法的国家暴力作为这种正义模式的保障。

  "11.27"案件发生后,贵阳警方不仅依法逮捕了20名暴力拆迁的犯罪嫌疑人,也对4名违法堵路、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逮捕。这种"一分为二"的处置方法之所以应当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和认同,是因为此举不仅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定捍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为了捍卫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法律手段惩戒违法堵路者的做法,不仅是对房开商以非法暴力作为纠份解决手段的否定,更是为了消解以暴制暴、同态复仇所产生的"仇恨叠加"给社会带来的破坏和伤害。

  依据英国学者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提出的"伤害原则",权利的行使得以不伤害他人的权利为边界,否则,权利的行使就是不正义的。在"11.27"案件中,房开商为了自身利益,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钉子户,是对被拆迁人房产物权的侵犯,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退一万步来讲,即使被拆迁人对抗拆迁、漫天要价的行为损害了房开商的利益,房开商也只能是诉诸法律,诉诸于"公力救济",而不能暴力拆迁。

  从被拆迁人的角度来看,即使房开商的暴力拆迁行为损害了自身的权益,也不能采取危害公共利益的手段来维权,这是公共社会里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公民都必须明白的道理。这就好比,你被人打伤了,你不能通过打伤更多的人来弥补自己身心的创伤。交警部门的统计显示,当天7时至9时,违法堵路行为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数万群众上班延误的严重后果。可见,违法堵路行为对于城市秩序和市民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亦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任何维权都只有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没有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可能是一种有效的"帕累托改进",才是对社会有益的。

  社会正义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双重正义,而程序正义的真谛就在于,维权的路径必须正当合法,必须依据法律设定的轨道来进行,而不能动不动就堵、闹、冲,不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将合法正当的权益诉求演变为情绪失控的"露演维权"。维权行为倘若突破了法定路径,"正义的火气"就将变成洪水猛兽,将给整个社会带来沉重的伤害,加大社会的运行成本。因此,任何一个理性的公民都应当警惕并避免一种悲剧--当我们躲在人群中起哄看热闹时,我们自己也成了"露演维权"的受害者和帮凶。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从社会治理的层面来看,如果要引导国民依照法治的逻辑来解决争议,就必须构建一个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执法机关也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铁面无私地进行公平处置。只有这样法律才会赢得尊重,群众在权益受损时,才会主动地寻求司法的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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