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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农村地区担保方式创新发展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尽管担保方式创新的产品和模式多种多样,但其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工作却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创新方式存在着普及程度低、运作成本高、经营风险大的特点。要推动担保方式创新,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加大金融支农的力度就急需打破现有的法律瓶颈,充分发挥农村现有资产的经济功能,推动农村地区市场化建设,鼓励更为专业的中介组织和多类型的金融机构共同发展,最终改善促进农村地区担保方式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整体生态环境。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

  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和住房。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对土地及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没有完全的处分和抵押等最基本的物权。因此,所有权的内在属性缺失是造成农民无法对其财产行使抵押、交换权利的根源。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改变现有法律法规中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不可抵押的硬性规定,拓展土地用益物权、水面经营权、林权等新型权利可质押种类,尽快使农民资产能够转化为金融部门认可的、可流转的担保手段,为银行创新信贷业务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快对林权、海域权、船坞产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发证确权和依法登记工作,为农村地区有效运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抵押提供确权基础。

  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增强担保资产流动性

  相对于城市中产权交易的多渠道而言,农村产权市场发展的滞后无疑加重了资产转换的风险。许多可担保资产往往因为缺乏相应的流通渠道而被正规金融部门拒之门外,从而降低了担保方式创新的动力。因此,在改革农村土地、住房产权结构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产权交易市场,增强农民和农村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推动以土地流转、股权流转以及动产买卖为代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县乡两级要建立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开展相关资产流转的信息发布、对接洽谈、合同签订、纠纷调解、政策咨询、登记建档等工作,以减少市场交易成本,解决金融机构处置担保资产的后顾之忧,增加担保方式创新运用和推广的吸引力。

  三、大力发展市场中介,降低交易成本

  现代经济理论中市场中介存在的价值主要集中在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对于我国农村地区而言,中介组织不仅是连接农户与市场,沟通千家万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解决信息不畅、实现价值发现的重要手段,这对于推进担保方式创新,发展农村信贷市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发展农村市场中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发展以价值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为主业的农村社会中介组织。借助这些组织的专业化分工,促进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加快可担保资产的流转;另一方面是借助政府力量,加快统一的抵质押登记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网络化登记体系。同时简化司法程序,增强执法力度,保障抵质押权利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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